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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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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年06月28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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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密规定

一、有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所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个人的隐私权),严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整个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教育对象谈话内容的秘密,不得对外公开教育对象的姓名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有关材料若是用于教学案例或作为研究成果发表,应做到隐匿其真实姓名、单位,保证做到不侵犯教育对象的任何隐私。

三、拒绝任何关于教育对象情况的调查,如出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需要,有关心理健康教育对象的材料必须被相关人员知道,有关知情者应做好集体保密。

四、尊重教育对象的有关个人要求。对于教育对象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所提取的任何保密要求,有关工作人员都应无条件地接受。

五、资料管理人员应切实做好有关教育对象材料的管理与保密工作,不得遗失有关教育对象的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随便向他人通报有关教育对象前来咨询的信息资料。

六、心理测试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心理学会所颁布的心理测量的有关条例,保守教育对象有关心理测试的内容与其结果的秘密,而不得随便向他人透露与张扬。

七、有关咨询人员不得出于心理健康教育以外目的,向前来咨询的对象打听与咨询毫无关系的有关对方的家庭情况和个人隐私。同时,也不能采取威逼等手段,强行要求对方说出与咨询有关而本人又不愿透露的个人隐私。

八、由于没有履行上述心理健康教育保密规定所造成的所有的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一般应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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